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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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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盗掘古人类化石罪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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