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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资格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为未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然人。但根据《破产法》第49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破产管理者: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被宣告破产的企业法人;
3. 被人民法院撤销破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4. 依法被剥夺破产管理权的自然人;
5. 人民法院认为可能涉及破产的其他自然人。
因此,以下人员不能担任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大有不妥:
1.与债权人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与债务人有债权关系,但债务人已宣告破产;
3.与破产债权人关系密切,但债权人尚未宣告破产。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人员不具备破产管理资格,不能担任管理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以下人员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1. 自然人: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自然人不具备破产管理人才具备的资格条件,不得担任破产管理工作。2. 法人、其他组织的法人、分支机构:法人、其它组织的法人和分支机构不能担任企业破产管理人选。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不能担任企业的破产管理或清算人员。 4. 企业破产的其他人员:其他破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破产管理活动,不得参与企业破产清算。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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