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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伪劣产品罪具体立案标准,有没有法律规定
生产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是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虽然不满五万元,但是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
二、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假冒伪劣产品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新生产假冒产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刑法》第140条之规定,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即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两种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按行为的性质,分别定为生产伪劣产品罪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罪,如行为人既生产又销售伪劣产品,则仍按本罪论处,罪名定为生产、销售伪省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立案标准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2.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3.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定罪标准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过失行为,如生产者不知原材料有假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销售者不知产品系伪劣产品,因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而生产或销售的,不能构成本罪。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都是为了牟取暴利,但法律对本罪的犯罪目的没有要求,所以,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了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具体地说,主要包括四种表现形式
1. 掺杂、掺假。
2. 以假充真。
3. 以次充好4.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量刑标准
1.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 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 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 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140条
四、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应该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法律依据
生产伪劣种子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 具有生产伪定性,其生产的种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2. 属于本罪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影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不立案。
3. 属于刑法第263条第2项规定的“其他严重程度”,情节严重的,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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