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医疗纠纷
>
医疗事故责任
>
医疗事故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医疗事故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4021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文章:医疗事故的处理有哪些规定医疗事件是一种医疗事故,在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医疗事故得到妥善处理。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医疗事故的规定:1. 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在诊治病人过程中,造成病人死亡、伤害或器官损伤等严重损害。2. 医疗责任:医疗责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有哪些规定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值班医生遇到医疗事故如何处理,有哪些相关规定

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医疗事故赔偿调解遵循的原则如下

1、与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

2、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

3、客观考虑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与损害后果的关系;

4、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调解注意事项有

1.当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处长部门报告;

2.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

3.某些医疗机构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医疗纠纷;

4.发生医疗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查处封病例。
三、医疗纠纷调解的意义
调解机制的介入,在医患双方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在调解时双方地位对等,使得和解变得可能。调解的成功有利于有效缓解医患关系,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
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医疗纠纷,被告可以解释纠纷背后的原因,对已造成的伤害表示遗憾,原告公开接受道歉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这些对当事人双方都是巨大的解脱。原告表示原谅被告及被告接受原告的这种谅解对双方都有着重大意义。调解当事人通常都希望取得双赢的效果,这样的调解往往让双方免于争论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妥协。
【温馨提示】在文章的最后,听律网网提醒,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解答!

二、医疗事故罪的主要罪行有哪些?医疗制度、医疗安全、医疗责任、医疗纠纷、医疗腐败、医疗垄断、

医疗事故罪包括哪些犯罪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等。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
危害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
医疗事故罪与其他罪的认定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一、医疗差错是否等于医疗事故?
医疗差错不一定等于医疗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
5危害行为和危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残废、伤残、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不及此程度的,应认定为医疗差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三、在保外就医期间,如果又犯了案子,该如何应对?

法律分析
犯罪分子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的,应当及时收监。保外就医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取保监外医治的执行方法。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四、医疗事故处理程序有哪些?医疗事故赔偿怎么算

对问题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有哪些程序可以参考以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上回答没解决问题您的问题,可以到听律网网咨询。

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五、医疗事故的处理途径有哪些,医疗事故处理的方法

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途径有哪些,医疗事故处理的方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处理医疗纠纷有三大途径协商、行政处理、诉讼。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解决纠纷,医患双方都需要法律规定准备相应的证据。患方要及时要求复印甚至封存病历资料,封存引起争议的药品等实物,保留有关就诊的单据等以防个别医疗机构篡改病历、推卸责任;医疗机构更要依法联系患方共同封存物品、及时委托检验、告知患方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尸检等,以利于争议的解决,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如果经过双方共同的调查、协商,分歧较大,确定不了责任,双方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患方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中,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如果患方就医疗过程中出现的损害对医疗机构提起诉讼,医疗机构就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其过错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以上就是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有哪些途径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调解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医疗活动,并向受伤者说明事故情况,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并做好赔偿工作。

2.医疗机构应当向受伤者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书应当载明:

(一)医疗事故的情况和原因;

(二)对受伤者造成的影响;

(3)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和赔偿标准。

3.医疗机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社会公布。凡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社会通告。

[2]

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事故的处理有哪些规定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声明:文章内容系听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信息,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阅读文章后仍有疑问律师在线解答
在线咨询

医疗事故责任法律知识

在线咨询律师
医疗事故责任律师
杨瀚宇
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在线咨询
王宁
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在线咨询
余文
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宜春市-
在线咨询
王诗莹
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市辖区-静安区
在线咨询
李海花
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在线咨询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