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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地死亡,谁该负责任?

工人在工地死亡,谁该负责任?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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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是由于在劳动关系中拟定为工伤所引起的纠纷行为。产生工伤纠纷时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即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或协商解决。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工人在工地死亡,谁该负责任?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工地死亡,工地负责人负责人是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二、私人工地工人在工地意外死亡,工地有责任吗?

1、工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属于工伤,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工人进行赔偿(工伤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2、对于肇事方司机及车主,则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对工人进行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3、建议先要求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然后要求车主和驾驶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三、建筑工地的工人死亡,谁负责?

关于“建筑工地的工人死亡,谁负责?”的相关解答如下工人在工地突然猝死,应该属于工伤,建议工人的直系亲属或者工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的社保部门做工伤认定的申请。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四、工地施工员死亡,谁应该负责?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工地施工员死亡,是谁的责任”问题回复如下施工员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况,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雇主需要补足差额部分。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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