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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管人的责任保管的物品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如何承担责任"
一、保管的物品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保管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偿保管的,保管人应当尽到保管义务,导致物品损毁的,应当赔偿。保管是无偿的,只有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才需要赔偿。
二、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二、保管物的损坏保管人有哪些责任
保管物损坏,保管人的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坏,应当向寄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及无偿保管合同有例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七条
三、保管物受损保管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视情况而定。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且寄存人未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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