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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偿保管合同是关于如何实现对文件或物品的永久性保管的合同。
第一条甲方因迁往地居住,将下列动产目录记载的物品寄托乙方保管。第二条本合同所称寄托系不定期限。第三条甲方保证保管物全部为甲方的完全所有。第四条本件寄托保管为无报酬,所以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名目的补偿。双方签字。
二、无偿保管合同中的特征有哪些?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
三、无偿保管合同是什么,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法律分析
无偿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无偿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没有约定或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四、无偿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五、无偿的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吗
不是,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与他们享有的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除法律或合同有特殊规定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一方不能要求他方先行给付。在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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