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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税减免条件有哪些,减免房产税的条
企业申请困难性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条件及资料;一、困难性减免房产税的条件;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四)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企业申请困难性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条件及资料一、困难性减免房产税的条件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规定,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的,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困难性减免房产税(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臵,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四)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六)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二、困难性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条件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的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的,符合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困难性减免土地使用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下同),纳税确有困难的。(三)因破产、停产(业)等原因而导致土地闲臵(如土地已用于出租、抵押等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土地闲臵情形),纳税确有困难的。(四)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且当期(是指申请减免年度的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纳税确有困难的。(五)省政府重点扶持(是指省政府确定的对我省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纳税人,除省政府外的地方政府确定的对象不在此条规定的范围内)且纳税确有困难的。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五条情形之一,但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房地产企业的不予减免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所包括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二、申请减免税的资料(一)企业应提供的基本资料1、纳税人申请减免的书面报告,列明减免税税种、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分税种书写申请)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涉及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尚未领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房产和土地,则须提供工程造价合同(或工程结算书)及相应“固定资产明细账”入账原始凭证,或其它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中面积如与计税面积不一致,应有相关证明资料。
3、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资料。
4、纳税人必须提供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须有税务部门受理确认章)、财务报表(上年度12月份)、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介鉴证报告(如有税务稽查报告,则提供税务稽查报告);上年度12月份的已发工资的工资表、已缴交社保、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6、纳税人须详细完整范围填写《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分税种填写一式一份,不得复印)
7、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一份8、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二)区分困难减免的不同情形,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分别提交相应的资料
1、纳税人因破产、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臵,造成纳税确有困难而申请减免的,应同时提交证明其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的证据资料(如工商部门证明或供电、供水部门用电、用水记录)及土地使用说明。
2、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而申请减免的,应同时提交导致亏损的政策文件。
3、纳税人发生严重亏损,造成纳税困难而申请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必须提供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须有税务部门受理确认章)、财务报表(上年度12月份)、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介鉴证报告(如有税务稽查报告,则提供税务稽查报告);上年度12月份的已发工资的工资表、已缴交社保、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4、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是指经政府气象、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发布或认定,确有发生此类灾害,并经保险公司等有权部门评估,确实存在重大损失的),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而申请减免的,应同时提交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据材料(如县(市、区)级或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新闻报道或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等保险单险)。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而申请减免房产税的,应同时提交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政策文件。
6、符合省政府重点扶持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而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应同时提交省人民政府扶持政策文件。以上各项资料在《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列明,资料复印件都必须写上“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如有涂改应有更正章。
引用法规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的公告》 第一至第五条
二、免征房产税的具体情况
免征房产税的情况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9.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三、免征房产税的情况有哪些?
1、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免征房产税的情况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8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四、房产税减免政策如何减免房产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房产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
6、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房产税。这就是房产税减免政策的一部分了。
五、1.免征房产税的情况主要有哪些?2.免征收房产税的条件有哪些?
一、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8.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六、房产税免税条件介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的各种社会团体。如从事广泛群众性社会活动的团体,从事文学艺术、美术、音乐、戏剧的文艺工作团体,从事某种专门学术研究团体,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公益团体,等等。
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1990年以前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1990年1月1日后,对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受3年免税照顾,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以及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经费来源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本身没有纳税能力。至于这些单位非自用的房产,例如出租或作营业用的,因为已有收入来源和纳税能力,所以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给予免税,当时主要是为了照顾我国城镇居民住房的实际状况,鼓励个人改善居住条件,配合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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