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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出资不到位能否转让股权,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可以转让。
法律分析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能转让股权。但如果受让人知情或应当知情的,则要与股东一起承担足额出资的责任。如果受让人承担了足额出资的责任,则可以向转让给其股权的股东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
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十八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十三条
二、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连带责任,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连带责任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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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一百四十七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法律上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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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条
四、股东出资的定义、法律上有哪些规定、股东出资的程序、股东会的召开、股东的出资义务、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定义是股东可以利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投入资本,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股东如果要出资的话,那么只能够通过货币实物或者是知识产权等,如果是其他方面的财产出资的话,是需要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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