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人在承兑栏中记载“不得转让”的效力
2013年12月10日,某甲从河北 某**(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处收到******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100万元。与正常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同的是,该票的正面承兑栏“备注”里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并有银行工作人员的签名,因字样并未采取通常的“蓝色印章”方式记载,而仅仅是用打印机打印(且字
处很欣, “工得转让”字样,按照当天民间贴现利率扣息后,将961000元现金打
给了前手河北**。当其向他人再转让被拒绝时才发现票据不能转让。随后,某甲欲向前手(收款人)
多)
退票,收款人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拒绝退票。
南私享
因票据收款人河北**没有实际履行对出票人山东某**的供货义务,山东**以河北**为被告
被背书 向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销合同(开具汇票的基础法律关系)返还票据。2014年6
月5日,该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的购销合同,返还该票据,如果票据不能返还,则票据权利归原告山东**所有。”判决后被告河北**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想写关于甲***的起诉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2022-12-07 12:5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