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男,30岁,个体出租汽车司机。
被告人尚某,女,31岁,个体出租汽车乘务员。
被告人***某,男,29岁,个体出租汽车车主。
1997年11月18日晚11时许,被告人谢某驾驶个体出租的小客车,由沈阳返回抚顺。乘务员尚某按车主***某的吩附,私自将1.1元的票价提为2元。当尚某向乘客范某(被害人,男,32岁,工人)售票时,范见票价不对,便提出质问,尚某不满地说:“爱坐就坐,不坐滚下去!”范某很生气,回骂尚一句,二人遂发生口角。尚某先动手打了范某一巴掌,范某忍无可忍,与尚某还手厮打起来,扭打中,不慎将车窗玻璃撞碎一块。司机谢某即将车停下,手持螺丝刀直奔范某;同时,车主***某手持空酒瓶,与***某相识的搭车乘客陈某手持照相机***角架也先后向范某围过来。***某先动手殴打范某并掐范某的颈***,后经其他乘客劝解放手。车启动后,***某多次威胁范某说:“等到站(抚顺火车站)再好好收拾你”,并让陈某持***角架站在车门处,以防范某下车走掉。当车行至沈阳市东陵区检查站时,范某从车窗向检查站工作人员招手呼喊救命,但未引起检查人员注意。当车行经抚顺***石寨交通检查站时,汽车按规定减速行驶,车上好心的乘客劝范某说:“趁车速慢,快跳车吧,不然,没你的好!”范某听此话后即在撞坏玻璃的车窗处,先用双方抓住车窗框,然后将身体悬出窗外,准备跳车,此时,一乘客喊“跳车了”,尚某和***某见状,分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2023-05-22 10:4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