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该案的起诉书。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26647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法向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这件事大家怎么看?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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