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田县委宣传部6日通报证实,2020年5月27日下午课间休息时间,蓝田县一小学教学点四名男生(其中两名11岁,两名12岁)对一名13岁女生在男厕所实施侵害。
引发公众争议的是,通报中称,学校老师发现此事后随即同女方家长联系,女方家长随后报案,经蓝田县公安机关调查后,因涉事男学生未满14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够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目前,涉事4名男学生已由公安机关送至西安市工读学校(为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办的专门学校)就读。同时对该女生加强心理疏导,并选择合适学校就读。
他们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从6岁上学开始,接受多年学校教育,也已是民法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8岁以上),对善恶是非具备了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的行为,很难用“小孩子不懂事”解释。与恶劣行为和严重后果相比,送工读学校的处理多少显得轻描淡写,因此不难理解为何很多人愤愤不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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