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把我家的林地划为争议地,也不告知我们是根据什么依据,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过一起案件,在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第三人八斗经联社就争议林地持有权属来源及四至范围均清楚的《林权证》,该证与再审申请人茶山下经合社目前持有的《林权证》之间并不存在四至重合、四至不清的情况。2011年登记颁证时,再审申请人亦未提出异议。再审申请人对与原审第三人双方目前持有的林权证件四至范围清楚且无交叉、***之处,并无异议,仅是主张争议林地历史上曾归其所有而目前不归其所有,即对已经依法确权且无界址或者四至矛盾的林地以存在权属争议为由申请政府调处,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黄埔区政府以原审第三人持有的《林权证》合法有效为由,作出驳回再审申请人调处申请的决定,实际未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当事人若对涉案《林权证》存有异议,可就该证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 2022-09-22 08:4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