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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遇到企业破产怎么办之职工债权争议解决
破产清算,改制重组,公司法务 (二)劳动争议的司法程序选择1、仲裁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立案的民事或仲裁纠纷应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进行。所以在企业破产受理之前就存在的劳动纠纷可以继续在仲裁机构仲裁。 2、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关系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破产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纠纷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职工破产债权确认,还是劳动争议纠纷之争。前者属于破产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在破产审判庭审理,劳动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后者属于劳动争议项下二级案由,在劳动争议审判庭审理,劳动仲裁是法定前置程序。3、 破产受理法院管辖职工债权确认纠纷应该由破产受理法院管辖,这里指的职工债权确认纠纷是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对职工债权身份或者数额有异议的纠纷,包括债权人对债权表是否自身债权及记载内容有异议的情形,也包括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情形。 4、司法程序选择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赋予了劳动者不经劳动争议仲裁直接起诉的权利。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处理破产企业劳动债权方面,《企业破产法》属于特别法,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者就劳动债权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必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笔者认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立案的民事或仲裁纠纷应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劳动争议,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员工遇到企业破产怎么办之职工债权确认
破产清算,改制重组,公司法务 1、普通职工工资的认定可通过查阅财务账册、审计报告、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凭证、缴纳基数、职工工资表等财务资料,确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欠付职工工资情况、欠付社保情况、欠付公积金情况等。2、董监高工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那如果被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则职工债权将大打折扣。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根据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信息可以确认。高级管理人人员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有做一个规定,但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也是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企业职工问题中较为突出的矛盾所在。笔者认为,仅根据职务名称认定高管有失公允,应结合公司内部文件、公司规模大小、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公司福利待遇、公司章程等综合作出判断。 确定董监高工资之前,应做好相关文件收集和调查工作,认定标准应统一,对拟认定为高管的人员应提前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3、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础,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4、不属于职工工资范畴 至于一些比较容易混淆的类目,比如承揽关系、劳务关系、委托关系、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以及用于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等待遇不属于工资项目的范围。员工遇到企业破产怎么办之员工身份确认
改制重组,公司法务,破产清算 确定职工身份和工作年限。通过调阅人事档案、职工劳动合同、财务账册、职工工资表、考勤记录等相关资料,确定是否属于破产企业的职工以及参加工作的时间,特别是在本单位的入职时间。对于关联企业之间非职工本人原因调入破产企业的,其入职时间一般应以入职关联企业的时间为本单位入职时间。界定职工身份的方式有:1、相关部门资料尽调主要向当地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劳动监察机构调取企业员工花名册及相关信息,工商部门调取企业董事监事信息等。2、企业资料翻阅主要翻阅以下企业资料:财务账册、审计报告、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凭证、缴纳基数、职工工资表等。3、其他相关调查其他相关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工会、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职工本人进行笔录调查。另外,企业的员工类型往往比较负责,如果遇到计时工、季节工、劳务工、退休返聘等特殊的用工类型,笔者建议首先依据劳动合同,若没有劳动合同的则可以参考工资表、考勤表等资料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无严格的标准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