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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57条的修改。

《劳动合同法》第57条的修改。

张牡
张牡 - 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
本人2010年中大学法律本科毕业,2016年加入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擅长劳动合同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等,本律师从事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劳动合同法,规章制度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及项目服务。客户部分有方辰信息,行远信息,科高科技,鸿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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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如下: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本文由入驻听律平台律师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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