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个人私户收公款,能否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一人公司的,可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法人人格否认”在一人有限公司中的体现。根据这一规则,当一人有限公司对外负有债务,债权人起诉公司时,可以同时列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告,股东不能证明不存在人格混同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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