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医疗机构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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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法行为:
- 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 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 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 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 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 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 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 其他损害患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起。
涉及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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