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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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些欧洲国家及日本在海上焚烧废物,所造成的危及海洋环境问题,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警觉。1988年10月6日,63个国家的代表同意禁止在海上焚烧化学废物,这项决议于1994年生效。美国已经考虑过这个决议,但是还未最终批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美国都将受到这项决议的制约。
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废弃物的焚烧会对海洋产生严重的危害。废弃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燃烧所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气体,不仅对海洋、对气候也有严重的危害。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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