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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授权合同效力待定中的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

转授权合同效力待定中的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转授权合同效力待定中的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转授权合同效力待定中的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转授权合同未经授权人追认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的,如果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知道合同另一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代理合同明确不得转委托,代理人转委托的行为有效吗

在较为正规的代理合同中,有些人会约定不得转委托的条款,确保由代理人处理委托事务,但某些代理人处于种种个人原因,会把委托事务交由第三人代办,这时是不构成转委托的,相关责任由代理人承担。

所谓转委托,就是代理将本应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由他人办理的行为。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必须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又或者是某些为了被代理人利益不受损害的紧急情况,否则不构成转委托合同关系,其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因此,代理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不得转委托,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遵守,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代理人违约找他人代办事宜的,不构成转委托合同关系,其后果由代理人承担,同时代理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了,要是代理人在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事务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那么就是表示双方同意变更代理合同,代理人找他人代办委托事务就构成了转委托合同关系,被代理人对第三人代办委托事务的行为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发生纠纷的,代理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被代理人同意更改合同约定,允许代理人转委托,否则代理人违约。

因此,代理合同合同不得转委托的,代理人最好不要私自转委托,后果严重,最妥当的是与被代理人详细协商再做决定。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转授权合同效力待定中的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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