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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五条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民政部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捐赠人可以根据以上通告,选择适宜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医疗机构作为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捐赠人自愿无偿提供的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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