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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
颁发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3-04-07
执行时间:2003-10-01
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遵循预...
颁发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03-01-12
执行时间:2003-03-01
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均为无疫区。凡在无疫区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运输,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藏,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以及与无疫区建设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颁发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02-11-05
执行时间: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颁发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2-08-04
执行时间:2002-09-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颁发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2-08-04
执行时间:2002-09-15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
颁发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时间:2002-08-02
执行时间:2002-09-01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尸检,是指为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对死亡患者的机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手段。第三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由具有本办法规定资格的尸检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第四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作为承担尸检任务...
颁发单位: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时间:2002-08-02
执行时间:2002-08-0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
颁发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时间:2002-07-31
执行时间:2002-09-01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本标准例举的情...
颁发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时间:2002-07-19
执行时间:2002-09-01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2号)《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
颁发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时间:200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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