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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修订)(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颁发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颁布时间:2019-08-08
执行时间:2019-08-08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8修订版
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
颁发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2018-04-25
执行时间:1970-01-0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
颁发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7-11-04
执行时间:2017-11-05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同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深圳...
颁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13-01-29
执行时间:2013-01-29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全文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第一次修订 根据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三款的通知》第二次修订 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
颁发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时间:2011-01-08
执行时间:2011-01-08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
颁发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9-11-25
执行时间:2010-03-01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
颁发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2008-12-23
执行时间:2008-01-01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工...
颁发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7-05-09
执行时间:2007-06-01
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
颁发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6-08-27
执行时间:2007-06-01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条 合伙律师...
颁发单位: 司法部
颁布时间:2004-06-16
执行时间:200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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