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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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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 时效性:现行生效 颁发时间:2012-07-31 实施时间:1970-01-01 效力级别:其他法律

(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对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相关违法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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