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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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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 交通运输部 时效性:现行生效 颁发时间:2017-11-15 实施时间:2017-11-15 效力级别:行政法类法律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科技发〔2017〕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现将《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7年11月15日

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建设与管理,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高层次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立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围绕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主导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瞻性技术以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解决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中的技术难题,为提高综合交通供给能力、服务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支撑。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骨干企业进行建设与运行,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在人、财、物上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重点实验室发展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二)以部名义发布重点实验室认定指南,组织申报认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共建高校、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运输企业是重点实验室的协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协助管理机构),承担其所辖单位(包括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三)协助交通运输部审核重点实验室有关重大事项,配合做好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运行与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重点,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经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备案;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运行经费等条件。

(四)配合交通运输部做好评估、检查等工作。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等重大事项的调整申请。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采用认定方式确定,由交通运输部发布认定指南,组织开展认定工作。认定指南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交通运输发展现实和长远需求,规划清晰、目标明确,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有承担国家、部(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国内或行业内领先,取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二)拥有学术水平高,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强、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

(三)具有良好的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和运行经费。

(四)已连续运行2年以上,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基础条件。

第十条 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实验室,其依托单位可按规定格式填写《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经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认定主要对实验室基础条件与认定要求的匹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程序分为初审和现场评审二个阶段。

第十一条 初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包括形式审查、会评等。通过初审的,进入现场评审。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初审和现场评审意见,研究确定重点实验室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共享、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5年,可以连任。任期内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组织,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相同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低于9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一般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依托单位聘用的全职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

第二十条 鼓励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强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积极承办、参加国际国内学术活动;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符合条件的,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依托有关平台面向社会开放运行;重点实验室应强化社会责任,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与普及。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和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等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费用由实验室、依托单位自筹,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的机制,鼓励重点实验室与相关企业或机构合作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吸引社会力量投资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诚信建设,坚持严谨治学,维护良好学术风气,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变更等重大事项,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考核与报告制度。依托单位每年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验室研究水平与贡献、实验条件建设、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年度考核报告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经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交通运输部会同协助管理机构,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制度。交通运输部负责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评估规则,确定参评重点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有关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等。

第三十条 定期评估周期为3~5年。定期评估主要对实验室近3~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程序分为自评、现场评估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三十一条 自评。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应填写《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报表》《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测评表》,并形成自评工作总结报告,经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

第三十二条 现场评估。交通运输部对自评工作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

第三十三条 综合评议。交通运输部根据自评和现场评估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Transport Industry of ××(依托单位)”。

第三十六条 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铁路、民航和邮政领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领域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协助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交科教发〔2005〕317号)、《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厅科教字〔2005〕29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7.11.15,截至2020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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