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份到2021年8月18日我在青桔共享单车上班。工作内容是从晚上20点到次日8点,捞区外的共享单车。在此期间,因包头市整容运动,好多车子被城管扣押,所以我又被当时的区域组长董燕超调用,大致是从早上的9点左右到下午的***五点左右参与拉运车辆。当时说的是这属于加班。那吋我的人工工资是每天170元,用我农用车是每天150元。而**用的其他人的车每天280元。在此期间,我前后人加班40天,车加班30天,合计加班费用应该是11300元,结果组长董燕起给我送来2200元,说是补助。当时我说这根本不够,还差我9100元,他就说再给我向**要。结果到了2022年的3月份了,当时的城市经理边***也不干了,他告诉我说他要不上,让我自己去要。我就去法院诉讼的青桔共享单车总**,结果是以**没有我的名字为由折回。我经查询,我当时是给青桔共享单车的业务承包单位***西省柏菲克企业管理****干的,我的工资也是他们给我发的。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2023-05-27 07:22:13